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件
琼工信政〔2017〕109号
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做好2017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办研究制定了《2017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实施,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制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制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坚持责任分工、统筹推进。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要主动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关停、拆除或封存主体设备,使其不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落实地方工作责任,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将工作落实到位,做到落后产能真去真退。落实省直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监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已淘汰的落后产能重新启用。
(三)工作目标。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四)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和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省生态环保厅负责)
(六)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七)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八)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政策措施
(十)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节能技术改造等予以支持。(省财政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等主管部门配合)
(十一)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按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分别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试点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负责)
(十三)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十七)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组织实施
(十八)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好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九)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加强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每年6月、11月底前将本地区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汇总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每年6月、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当年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次年1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市县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强化信息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并在官方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落实)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
附件: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构成
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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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电话:65309660)
附件
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构成
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成员: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海南电网公司。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